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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试论信息公开与推进政府信息化,毕业论文

试论信息公开与推进政府信息化,毕业论文

 
  摘要]:信息公开是推进政府信息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信息公开不够是我国政府信息化的主要问题,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以推动政府信息化。
    [关键词]:电子政府;政府信息化;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保障政府信息为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前提和条件。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信息都是最有价值的,因为任何公民、企业都要以政府信息为导向,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政府信息的开发利用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各国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日趋成熟,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地区政府信息化的重要保障。
    一、信息公开是推进政府信息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同。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途径,也是公民有效了解、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保证,正如美国总统约翰逊所言:“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所谓信息公开是指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将其持有的行政信息向一切人进行披露。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个载体,信息公开实际上是材料、记录、档案等载体的公开。信息的价值在于其流动性和可共享性,如同货币一样,流动性越强,信息的价值就越能得到体现。从资源的特性来说,信息是一种可以无限开发的资源。在传统的以权力为主要社会资源的社会形态下,信息公开所体现的事一种民主价值,使政府权力受到社会的监督。在网络时代,信息公开除具有这种民主价值外,还具有信息资源共享、降低获得信息成本的经济价值。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政府主动通知和依群众请求公开。政府主动通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主动公告某些信息。依群众请求公开,是公众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向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向其公开特定的信息,这种公开方式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一切记录,依请求公开的文件在无请求时,行政机关没有公开的义务。公众对政府事务享有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公开并不是政府活动的全部价值,为了其他必须保护的社会价值,政府活动有时也不宜公开,如为了行政机关的财政支付和人事管理的正常履行,不宜在决策前公开某些信息;为保护个人隐私、职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有关政府文件中个人情况的信息,企业向政府提供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宜为竞争对手知悉的信息等,政府都无权公开。一般来说,不公开应限于少数特定情形,政府活动要以公开为原则,特别是有关法规和文件、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条件方面的规定等等,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
    当今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信息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政府信息化正在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对其政府的信息化建设都给以了很高的关注并取得了许多进展。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牛鼻子”,这是因为政府既是全社会中作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发布者,又是最大的信息和信息技术的使用者,社会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不仅对提高政府各部门自身的行政效率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将对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包括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等的建设起到示范和拉动作用,促进整个社会融入信息时代。
    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是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线提供政府信息和服务,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其最为关键的任务。政府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将政府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实现高度的共享,从而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同时,政府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也可以减少公众的信息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使全体公民可以平等地行使其知情权。我们知道,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收集、整理、生产、应用、扩散的机构,不仅如此,其拥有的信息大都也是与公众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政府部门活动的规模和特点决定了它们所拥有的信息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信息资源。政府信息资源的主要组成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其一是政府自身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所生产、收集、处理或处置的信息;其二是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来生产、收集、处理、传播或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它除政府管理自身利用外,还可以促进信息的有效流通,使社会各方面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性的特点,使政府的信息发挥更大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不仅政府有获取信息的需求,人民也基于政治参与、经济活动和个人发展,强化了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政府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社会需要其提供高质量、权威性的信息咨询服务。随着政府官员和公众对网上信息需求的增长,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在本系统的局域网开发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的可上网运行的数字化行政信息。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报告,目前英国成年网民中,有18%的人使用政府机构网站获取服务或官方文件等信息,政府机构网站总数已达1000多个,每周访问请求超过2000万。因此,大力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发展公用资料库并促进政府信息上网共享从而实现政府信息的价值利用,已成为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迫切任务。而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程度无疑又与信息公开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紧密相关。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表明,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将极大地刺激信息产业和信息市场的发展,并为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西方国家信息公开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信息公开必须实行制度化、法制化。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就可能处于随意和无序的状态。西方国家为保障信息公开陆续制定了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情报自由法》(加拿大)、《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韩国)、《行政文书公开法》(法国)、《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日本)等等。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政府信息资源上网共享的基础和前提。正是由于具有比较健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在美国,美国各级政府都应用功能强大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大量政务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政府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及演讲,政府工作的最新动态,政府的工作计划,如何申请政府项目计划资助的相关信息,民众到政府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的有关信息,与政府工作相关的研究、支持机构的有关信息等等,大部分与民众相关的政府事务,都能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获得详尽的信息。另外,各级政府还通过网站向民众提供政府所拥有的公用资料库信息资源。例如,洛杉矶政府将地理信息系统(GIS)用于为市民提供环境信息查询。
    二、信息公开不够是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最大问题
    1999年开始的“政府上网”,政府网站的数量在不长的时间里成倍增长,这对政府信息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截至2001年年底,以gov.cn注册的政府域名总数达到5846个,占.cn下注册域名数的4.6%。国务院29个部委中有26个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9个部委有英文版本的网页,12个部委提供了在线服务,90%以上的部委网站设有信息公告或资料数据库查询等内容。提供服务是政府机构建立网站的主要目的,也是体现政府网站优劣的最主要方面。对政府网站来说,服务包括的范围很广泛,至少应当包括信息发布和电子政务。信息发布是政府网站提供服务的基础,和该政府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都应在信息发布中出现。目前,就信息发布来说,政府网站是做得很不够的。从信息产业部得到的消息,我国对网络的利用率只有2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资源不足,尤其是政府信息资源匮乏。政府网站如果没有丰富的信息资源,那么这个站点就形同虚设。开始于1999年初的政府上网工程曾受到很多批评,批评者大多认为,政府上网工程建了一大批“垃圾网站”、“空站”、名存实亡的“死站”。现在看来,“死站”仍然没有“活”起来。当我们在互联网上浏览这些网站时不难发现,相当数量的政府网站仅仅局限于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文搬到网上,公开的信息数量少,质量也不高,缺乏有效信息,信息更新很不及时,网页与网页之间的连接渠道不畅;有不少地方和部门盲目追求上网数量,网上只有少量信息发布;由于没有统筹规划、目标不明确,标准不统一,造成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政府网站互联性差,内容上单调重复,给公众的查询和利用带来了诸多不便;有些政府网站只重视了网页介绍宣传的静态功能,而对于政府部门的信息未有动态的反映,也缺乏和用户的交流沟通渠道。进一步考察我国的一些政府网站,不得不承认其发布信息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有些情况下政府网站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发生了角色错位;有些情况下政府网站承担了报纸舆论的功能,所登载的内容实际上是在重复媒体的报道;有些情况下政府网站的内容有限,长期不更新,失去了信息载体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网上信息不丰富,并不是没有信息,之所以会如此,除了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重硬(基础设施)轻软(政府信息资源)”的思想认识、财政投入不足等等因素外,在政府信息开发和上网方面,一个关键性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缺少信息公开的动力和监督约束机制,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 只有20%是公开的。从而影响了网上信息服务的质量与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部门从行政事务到掌握的信息资源,一直处于一种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之下,政府文件往往是内部传达,先内后外,逐步公开,中间环节多、时效慢、范围窄,同时,应予公开和向社会披露的信息又始终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信息公开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遵循的是“能公开的就公开,不能公开的就不公开”这样一条模糊原则。就政府网站而言,哪些信息能够上网,哪些信息不能上网,往往是由某个领导的主观意愿来决定,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
    三、加快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政府信息化建设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就开始推行政务公开活动,出现了“村务公开”、“警务公开”、“(海关)关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多种形式。90年代初又进一步确立了听证制度。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更加快了信息公开的步伐:从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到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规定,包括从法律法规和其它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公共信息的公布,到政府某些办事守则和程序规范的设立和对外公开,到以听证制度、现场办公等为代表的施政过程的公开,再到施政结果的公示。就我国现有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实际来看,其共同特点是:应公开内容的范围还相对较窄;对于是否公开、如何公开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国家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开只被规定为国家机关的义务,没有关于公民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公开信息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的不公开行为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信息公开主要还是一种政府主动型的公开。这样一种政务公开的现实状况是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的。如果单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由浅入深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的内容等信息的公开,目前我国正在深入开展的政务公开活动基本上已做到了这一点;二是制定规章和文件,作出具体决定前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已将这些权利落实到具体制度中去了;三是公民与政府对政府信息的更新、完善相互征询对方意见,这种互动型的信息公开目前还比较薄弱。信息公开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可能对公民个人产生影响的内部守则、例行的规定;第三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比如环境卫生、城市建设等。现在国外的信息公开已经发展到了第三层面,而我们还只是在第一层面上,信息公开还停留在对法律法规、办事制度等的公开,而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公开。
    当前,影响我国信息公开的因素还很多,主要是:首先,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长期受到历史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官员和普通民众在接触信息方面处于一种极度失衡的状态,公众仍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信息,明明是应当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却被作为内部规则或内部资料对待,企业和公民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而此种规则又偏偏存在且由政府机关内部掌握。当前,在我国,绝大部分信息由政府垄断,这些资源有时不免成为某些行政机关、甚至个人牟取私利的资源。其次,从制度建设来看,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乃是很不完善的,公开制度的执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宪法》中仍没有明确的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条款,虽然我国法律中有一些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但都是零散的局部的,有的甚至是试行的,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还没有出台。目前,保障政府信息披露的手段还主要靠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通知”、“指示”、“文件”、“暂行规定”等临时性行政命令。政府信息披露的方式也不规范,相应的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起来。具体到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详细程序、时间、及更新速度等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大、缺乏连续性、信息公开被当成了临时行政任务;第三,我国过去只在《保密法》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信息方面的立法问题。而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强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而非披露。更何况,信息保密过度影响了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必然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如保密法、档案法)的限制和政府权衡利益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限制过度也会影响信息的正常公开。首先,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其次,档案法不但不利于政府公开,反而限制了政府公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可以分为档案与非档案文件。档案由档案法调整,非档案文件则尚无任何法律调整。我国《档案法》原则规定国家档案保存30年后才允许向社会开放,这实际上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
    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健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一、应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从立法角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最有效的途径是尽早制定一部统一的、可行的《信息公开法》,用法律规定各部门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法》应对哪些事项可以公开、哪些事项不能公开做出明确规定。借鉴外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我国《信息公开法》在对信息公开范围做出规定时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属于例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的范围应该最小化。具体而言,可采取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相结合确定可以公开的事项,然后再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另外,法律还要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利,赋予法院司法救济权,以保障信息公开的切实可行。最近,有关专家受国务院委托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成文,相信《条例》的实施,将大大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合法利用信息;二、设立信息查询点,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使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获得信息,以确认和落实公民的知情权,这也是需要完善的一个制度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置一个中立的机构处理公民与政府对某一信息是应该公开还是保密的争议。在美国的康涅狄克州纽约州,都设有州一级的行政委员会来处理信息公开的争议。这个委员会非常独立,他们只对法律负责,很有权威性,只要委员会裁定不应保密的信息,就一定能够公开。在我国,由于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可以考虑由国家保密局,或由保密局与信息办合作,组成一个中立的裁决机构。三、修改保密法等法律,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明确行政机关“国家秘密”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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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孙金华: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探讨[J].情报资料工作.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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